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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骑车带孙子几米外摔倒,车主无过错也赔钱

时间:2018-03-23    点击: 次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张硕 - 小 + 大

原标题:电动车“受惊”倒地 轿车没碰也要赔

 晨报记者 张硕

    近日,张先生开车从停车场驶出,准备驶入机动车道时,左前侧非机动车道上驶来的一辆载人的电动车突然摔倒在地,车上一人受轻微伤。最后,张先生向电动车一方赔偿300元,事故视频在网络曝光后,引起了众多网友的争议,“电动车在几米外倒地,汽车没有碰到,为何车主还要担责呢?”

    对此,负责处理此事的交警解释,在接警后,经过现场询问调查,判定轿车与电动车倒地存在因果关系,女骑手对此事负有主要责任,但车主张先生也需承担一定责任,属于无过错次责。

事发时,行车记录仪截屏 /采访对象提供

事发:

电动车上摔落祖孙俩

    从车主张先生发布在微博上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中,记者看到,7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张先生驾车从四平路中天大厦停车场出来。10时31分08秒,车开到停车场出口处,闸机栏杆升起,此时前方人行道上有两名行人经过,张先生减速刹车。10时31分14秒,轿车起步,即将行驶到非机动车道,此时,左前侧一辆白色电动车行驶过来,轿车刹车停下。没想到,在没有碰撞的情况下,电动车瞬间翻倒在地,女骑手向前摔倒在地,电动车后座的男孩则背后着地,但两人都迅速自己站了起来。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摔倒前“倒坐在电动车上”的男孩,爬起来后呜呜哭喊,还不时摸着脑后。后经询问,电动车上二人是祖孙关系:60岁左右的奶奶骑电动车载着10来岁的孙子。

    29日,晨报记者联系到当事人车主张先生。

    “她说是看到小车被吓到才摔倒的。”张先生告诉晨报记者,女骑手没受伤,但男孩脑后肿起了一个包,女骑手当场报警。

    民警赶来后,发现事故轻微,人员伤情较小,先是要求双方协商处理。女骑手李女士向张先生索赔500元医药费,张先生还以200元,双方没有谈拢。事故移交到交警事故组处理,张先生的车被警方暂扣。

    “我当时就是想争个对错,我的车还没有进入非机动车道,也没按喇叭,也没有加速踩油门,怎么会惊吓到电动车呢?我的车又不是怪物。”张先生说。

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7月12日下午2点,张先生根据交警通知,来到宁国路上的杨浦交警支队,女骑手李女士也到场。

    杨浦交警支队民警解释,经过现场询问调查,电动车骑手受到惊吓摔倒和小车从停车场驶出,有一定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是两车非要碰撞在一起,事故损害认定和有无“接触”无关,和双方有无因果关系有关。但女骑手操作不当,车后载人,车速较快,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后经警方事故组责任认定:电动助力车负主要责任,小车车主无过错次责,可由交强险支付。双方如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申诉。

    民警告诉张先生,无过错次责不影响下一年度的保险优惠额度。张先生认为走保险赔付,有些麻烦,女骑手李女士带来的医疗费账单是500多元,他就当场付给了李女士300元,案件了结。

    “之所以把事发视频发到网上,还是想提醒非机动车、行人都是交通秩序参与者,都要认真遵守交规。”张先生告诉晨报记者,平时不开车时,自己也会骑共享单车,但每次都是小心翼翼的,不闯红灯,按道行驶。

    记者尝试联系女骑手李女士,但一直未果。

    昨日,记者来到四平路中天大厦停车场出口处,看到电动车倒地处的非机动车道路面比较平坦,没有坑洼。中天大厦值勤保安说,出口处视野开阔,两侧没有遮挡,都有警示牌,机动车驶出、驶进主路都是减速慢行,还没发生过撞人或其他车辆相撞的事故。

律师:

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据上海理维律师事务所李峰律师介绍,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他解释,根据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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