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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县融茂煤业因环境违法一年里三次被处罚

时间:2020-12-30    点击: 次    来源:法治前沿    作者:李海波 - 小 + 大

陕西府谷县融茂煤业因环境违法一年里三次被处罚 

法治前沿【cnlaw.top】消息(撰稿人 李海波)日前,前沿君从府谷县政府网站得知,从2019年8月1日到今年8月17日的一年时间内,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行为被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三次处罚。


2019年8月1日下达的府环罚〔2019〕118号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3日对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融茂煤业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工业场地内大量原煤、煤泥、煤矸石露天堆存,未采取防扬撒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2020年3月27日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下达府环罚〔2020〕13号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3月11日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道路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该局决定对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2020年8月17日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府环罚〔2020〕13号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府谷县环境保护局2020年8月5日对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洗煤厂外北侧堆存大量煤泥、矸石,未采取“三防”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类第五项“当事人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据了解,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李家石畔村,法定代表人为辛平小。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焦粉、矿山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据报道,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执法局局长马小现介绍,2019年,陕西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检查企业69592家(次),对环境违法问题立案7627家,办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5539件,处罚金额34084.66万元,较2018年增加645.69万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52件,处罚金额580万元;对1144家企业违法排污设施实施了查封扣押;对229家存在环境问题企业实施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对183家环境违法问题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理;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2起。

陕西省如何处罚环境违法企业的?《2019年陕西183家企业责任人因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报道里,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总队长胡世军说:“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初犯且问题轻微的企业,我们视情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避免‘一律先处罚后整改’或者‘以罚代改’等简单做法,给企业一定的缓冲期;对于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严格禁止‘一律高限处罚’等做法,不断促使企业自觉守法,以良好诚信搞好经营活动。”

  前沿君于12月23日到现场调查村民投诉其有关问题时,拍摄的融茂煤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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