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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就交通事故致歉并晒出受伤照片,律师:因就医离开不构成肇事逃逸

时间:2026-01-30    点击: 次    来源:搜狐    作者:李杨 - 小 + 大

1月30日,浙江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就近日网络热议的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顶包”一事作出正式回应。

金晨本人也于当日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道歉声明,承认车辆由自己驾驶,并表示是因为自己伤情较重,经纪人要带她去医院急诊并紧急做了手术,才让助理留下处理事故,助理也是因为情绪紧张才向交警说明自己是驾驶人。金晨表示,自己手术清醒后立即申请撤销保险理赔,并承担了事故中所有的经济损失。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九派新闻,金晨负事故全责(单车事故),因脸部受伤就医离开,不构成肇事逃逸。因事故仅轻微受伤、无骗保,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涉及保险诈骗罪。

至于助理“顶包”一事金晨是否担责,赵良善认为要看金晨是否知情,若金晨知情并指使顶包,那金晨可能涉嫌妨害作证,或被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等;若金晨不知情,助理个人顶包,那她仅承担事故民事赔偿与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不承担顶包相关责任。

金晨致歉。图/金晨微博

【1】金晨致歉

近日,演员金晨被曝肇事逃逸,还卷入“顶包”“酒驾”“骗保”风波。消息引起热议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立即成立专班,开展事故情况复查、调查过程复核等工作。

1月30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现基本查明,2025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金某、徐某青、刘某祎(经核查,三人均为外省籍人员,均系首次来绍)结伴在绍兴柯桥古镇游玩、购物,其间未就餐。15时07分,金某(持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沪F牌照黑色越野车,途经柯桥湖塘街道一路段时,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内3人轻微受伤,及驾驶车辆、道路路牌、村居围墙受损。

事故发生后,金某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在刘某祎的陪同下打车离开,直接前往上海一医院检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交警调查中,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民警经初查判断为单车事故,未发现异常情况,遂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经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其他有关问题还在进一步核查中。就当事交警执法情况,已由上级公安机关开展复核。

同日,金晨也在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上道歉称:“2025年3月16日,我和经纪人及助理三人租车在外游玩,车辆由我进行驾驶。行车途中,我为躲避路上蹿出的小狗,紧急拐弯时撞向路边的警示牌及房屋围墙。

事故发生时,现场只有我们三人,因我的伤势较重,经纪人第一时间带我赶往医院急诊并紧急做了手术,助理留下处理事故。

由于事发突然,加上当时情绪紧张,助理向交警说明自己是驾驶人,并配合完成了事故认定。当我手术结束意识恢复后,了解了该事件的处理过程,我认为我本人作为实际驾驶员必须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为此次事故中出现的不当处理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我让助理立即联系保险公司,申请撤销保险理赔,所有车损费用及路边设施和房屋围墙相关方的经济损失由我本人全额承担,相关赔付已于2025年4月完成。

作为一名公众人物,我未能做好表率,反而因个人行为占用社会资源,给大家带来了困扰与担忧,我对此深感惭愧。感谢大家的关心与监督,我会深刻反省,今后一定更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言慎行,切实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警情通报。图/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微信公众号

【2】律师:因就医离开不构成肇事逃逸

尽管辟谣了骗保、酒驾等谣言,部分网友仍然对其离开现场,留下助理的行为存在疑虑。那么,在此事件中,金晨还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金晨负事故全责(单车事故),因脸部受伤就医离开,不构成肇事逃逸。在民事责任层面,金晨需承担车辆、路牌、围墙等全部财产损失,及车内人员轻微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在行政责任层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可对其罚款200-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因事故仅轻微受伤、无骗保,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涉及保险诈骗罪。

赵良善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义务;紧急就医且履行委托告知义务的,不构成逃逸。若助理未谎称驾驶员,金晨就医、助理留场处理合法与否,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金晨因紧急就医离开,非逃避责任,有就医记录佐证。二是金晨离开前已声明驾驶人身份,并委托助理配合调查、保护现场。三是助理如实向交警说明情况,未作虚假陈述。

赵良善解释,助理顶包,金晨知情与否的责任区分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形是金晨知情并指使顶包,对金晨而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罚款200-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认定为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责。刑事责任层面,因无人员重伤、死亡、无骗保,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可能涉嫌妨害作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对助理而言,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提供虚假证言,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因未骗保、无严重后果,不构成包庇罪。

第二种情形是金晨不知情,助理个人顶包。对金晨而言,其仅承担事故民事赔偿与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不承担顶包相关责任,因无主观故意。对助理而言,其自行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拘留、罚款;未骗保、无严重后果,不涉刑责。

九派新闻记者 李杨

编辑 万璇 肖洁

【来源:九派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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