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打开:二十余年行政乱象叠加多重安全隐患 东莞观音山民企陷系统性维权困局之一 (四)工程建设未经合法审批,违规穿越公园类 1.从莞高速穿越公园、未批先建、程序严重违法 发生时间:2008—2012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反对穿越、申诉程序违法、举报未批先建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从莞高速穿越公园合法合规、不存在用地占用。
事件事实:该高速项目在尚未完成立项、环评审批的情况下,已于2008年向公园告知穿越方案,2009年8月初镇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便开会要求公园同意穿越方案,而环评直至2009年8月17日才获批、立项迟至2009年9月才获省发改委批准,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更是到2010年8月才出具,属于典型的方案推进先于法定前置审批。更为严重的是,隧道工程于2011年9月已开工建设,但国土资源部的用地批复在2012年才下发,在未取得用地审批与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先行开工,明显违反土地管理与森林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平安法治办所称“合法合规”无法掩盖项目先定方案、后补审批、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且以隧道不占用地表用地为由偷换概念,忽视工程穿越对森林公园生态、林地及景观造成的实质性影响,未依法履行对核心利害关系人的告知与征求意见程序,严重侵害公园合法权益。 事件发展: (1)2008年已告知穿越方案,尚未立项、环评; (2)2009年环评、立项滞后完成; (3)2010年8月16日国家林业局才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2011年开工; (5)2012年才获用地批复; (6)2025年政府认为“从莞高速穿越公园合法合规且无用地占用”。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声称合法合规,掩盖先通知落实方案后审批; (2)不征求企业意见,事后补批; (3)以“不占地表”偷换概念,逃避生态破坏责任。 后果:水土流失、生态破碎、景观破坏;国家级公园保护底线被突破。
从莞高速公路东莞段以地下隧道的形式穿越观音山公园 2.西气东输违规改线穿越核心区、暴力执法镇压维权 发生时间:2008—2012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反对改线、控告暴力执法、程序违法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西气东输工程手续合规、执法合法。
事件事实:该工程初始环评批复路线明确远离观音山森林公园核心生态区,可最大限度降低生态影响,后东莞市政府单方面强行推动变更路线,将其调整为穿越公园核心区,未履行征求公园意见、重新开展环评论证等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2011 年环保部批复同意变更实为事后补批,无法掩盖前期违规更改路线的事实。2012 年施工期间,公园员工针对工程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合理抵制,并未出现暴力行为,相关部门却动用超千人警力携带冲锋枪等武器实施大规模强制措施,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拘留公园员工,属于明显超出合理限度的过度执法,平安法治办将员工合理维权歪曲为阻挠施工,完全回避施工违法在先的前提,其答复刻意掩盖行政部门违规改线、滥用警力的违法事实。
事件发展: (1)2008年8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作出的工程环评批复中,明确初始规划路线从樟木头镇石马河区域通过 (2)被强行改线穿越核心区; (3)2011年补批环评; (4)2012年动用约1000警力压力强行施工; (5)2021年政府承认2012年西气东输事件导致员工留有案底,影响出行、参会;历史问题逐步化解,不纠缠过往。 政府的违法行为: (1)擅自改线、先施工、后补批,程序严重倒置; (2)以扫黑、维稳为名义,大规模警力压制合法异议; (3)违法拘留员工,过度执法、滥用职权。 后果:核心区生态遭重创;员工人身权利被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被掠夺;企业合法维权被暴力镇压。
(五)行政监管与履职类 1.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18年拒不调整 发生时间:2007—2025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成本倒挂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且长期不予调整于法有据。 事件事实:观音山森林公园属于民营企业投资运营、使用集体林地的景区,并非利用国有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应享有自主定价权,实行市场调节价,而东莞市发改委强行将其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明显混淆资源属性,适用依据错误。自2007年至2025年,公园门票价格被长期固定不得调整,期间人工、生态养护、设施维护等经营成本大幅上涨,门票作为公园核心收入来源难以覆盖正常运营支出,严重影响企业生存与森林防火、安全保障等基础工作。尽管公园多次申请调价,相关部门均予以拒绝,即便行政复议与法院判决维持该决定,也仅审查程序合法性,未对价格合理性、成本覆盖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平安法治办以此为由回避企业经营困境,实质是掩盖行政部门长期违法干预定价、侵犯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与财产权的事实。 事件发展: (1)2007年纳入政府指导价; (2)18年间成本上涨数倍,票价始终不调; (3)复议、诉讼均以“程序合法”维持。 (4)2021年政府认为国家级森林公园身份导致无法自主定价、无法涨价,承诺:若取消国家级后,可按民营生态旅游景区定价,走市场化定价,摆脱政府指导价束缚。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强行将民营集体林地景区纳入公共资源指导价管理; (2)不做成本监审、不考虑经营亏损、无视企业死活; (3)以程序合法掩盖实体不公,长期压榨企业生存空间。 后果:长期直接经济亏损;经营发展受限,森林防火、安全、养护投入严重不足。 2.威胁专家李平日、禁止与公园开展科研合作 发生时间:2008—2010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固定证人证言、向巡视组与纪检部门申诉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东莞市林业局威胁李平日教授与公园合作一事不属实。
事件事实:李平日教授系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理研究所资深专家,也是观音山古树博物馆的创建人之一,2008年至2010年期间,其应观音山公司邀请开展古树资源科研合作,该合作合法合规且具有公益价值。时任东莞市林业局局长罗松茂多次带队或安排专人前往李平日教授的工作单位及住所,明确口头威胁其不得再与观音山公园开展任何合作,目的是切断公园的科研合作与公益支持渠道,属于政府系列打压行为的延伸。平安法治办未开展实质性调查核实,仅凭单方否认便作出结论,违背信访核查与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本质是懒政怠政、刻意掩盖行政部门滥用职权、恶意干预正常科研合作的事实。 事件发展: (1)2008-2010年李平日教授与公园合作开展古树保护科研; (2)原林业局局长多次上门威胁。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原林业局负责人到单位、到住所口头威胁,禁止专家与公园合作; (2)事后全盘否认,不调查、不取证、不追责; (3)平安法治办仅以“建议依法解决”敷衍中央督办。 后果:古树保护、科研合作、科普教育全面中断;合法公益活动被行政权力恶意打压。 3.封杀媒体报道、阻挠民主党派合法活动 发生时间:2019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申诉干预舆论、控告封杀合法发声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政府支持媒体采编、未封杀观音山相关消息,
事件事实:2019年,广东省政法委相关人员联合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等人,在相关企业出资支持下前往北京,以威胁手段强行干预《民主与法制时报》对观音山森林公园的正常报道,粗暴干涉新闻舆论监督,导致公园合法维权声音被压制;同年7月3日,东莞市相关部门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明确不同意全国九三学社在观音山公园开展合法活动,进一步阻断公园通过民主党派渠道反映合理诉求的路径。平安法治办仅以2023年、2024年部分相关文章为由,试图洗白2019年的封杀行为,属于选择性陈述、混淆视听,完全回避当年行政权力滥用、打压企业合法发声渠道的核心事实,其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事件发展: (1)2019年,有关人员赴京威胁媒体,封杀报道; (2)广东本地媒体全面噤声; (3)2021年7月3日不同意九三学社合法活动; (4)2025年政府拒不承认该事实。 政府的违法行为: (1)行政力量干预媒体、压制舆论监督; (2)阻挠民主党派正常合法活动; (3)事后否认、掩盖、不调查; (4)2021年政府默认该事实,要求观音山公园不再追究历史,重新打开宣传局面; (5)2025年政府随便在网上搜索两篇2023年、2024年发表的文章,试图解释2019年对观音山森林公园相关报道的封杀行为,混淆视听、逃避责任。 后果:合法诉求渠道被切断;舆论监督失效;企业冤情无法公开表达。 4.谎称老板涉黑、威胁员工与供应商、切断经营链 发生时间:2019年8—9月 观音山公园维权:申诉滥用职权、控告打击报复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东莞市公安局扫黑办仅依规核查线索,不存在谎称黄淦波是黑社会及威胁员工、供应商的情况。
事件事实:2019年8至9月,东莞市公安局的所有相关干警在核查过程中,公然向公园员工宣称公司负责人黄淦波是黑社会分子,胁迫员工进行揭发检举,同时向公园的所有合作供应商施压,要求立即断绝合作并追讨欠款,以扫黑除恶名义滥用调查权,刻意制造恐慌、切断公园经营链条,属于典型的针对性打压与权力滥用。平安法治办未开展实质性调查核实,未提供相关核查笔录与证据材料,仅以笼统否定敷衍回应,刻意掩盖公安部门不当执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事实,属于典型的敷衍塞责、包庇失职。 事件发展: (1)2019年8-9月期间,东莞市公安局干警在针对观音山公园企业员工宣称“老板黄淦波是黑社会分子”,威胁员工必须“揭发检举黄淦波”。同时向公园合作供应商施压,强制要求“断绝与观音山公园的合作关系”,甚至要求“有欠款的供应商立刻追讨欠款”; (2)胁迫员工揭发、逼迫供应商断供; (3)企业内部与供应链合作关系受威胁; (4)2025年政府不承认该事实,坚持认为这种无证据、无依据的情况下强行逼迫他人举报、逼迫合作商断合作的行为是“市公安局扫黑办仅依规核查线索。”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假借扫黑名义,实施针对性打击报复; (2)公开造谣、威胁员工、切断经营链条; (3)政府面对中央巡视组督查不核查、不取证、全盘否认。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后果:内部恐慌、供应链断裂危机、声誉损害;经营困难。 5.台风后禁止清理、阻挠灾后重建 发生时间:2011年台风灾后 观音山公园维权:提交重建申请、申诉行政不作为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2011年台风后不允许公园清理重建的情况不属实。
事件事实:2011年台风过后,观音山公园遭受严重灾害,园区设施、林木、道路受损严重,观音山公园依法申请开展灾后清理与重建工作,但相关行政部门长期不予审批、限制施工范围、拖延流程,刻意阻碍重建推进。平安法治办未核查公园提交申请的时间、内容与部门审批记录,未公开灾后履职、协助重建的工作痕迹,仅以笼统否定回应,未履行法定举证义务,也未排除行政干预重建的合理怀疑,实质是回避部门不作为、漠视企业灾后自救权益的敷衍塞责行为。 事件发展: (1)台风造成园区严重受损; (2)申请清理、修复、重建; (3)政府不审批、不回应、不协助; (4)2025年政府面对中央巡视组的督办仅在字面拒不承认该事实,也并未提供任何当时的履职记录。 政府的违法行为: (1)笼统否认干预,不提供任何审批、协助、回复记录; (2)不履行灾后救助、协调、审批法定职责; (3)无证据、无依据、单纯搪塞。 后果:灾后损失持续扩大;设施无法修复;经营恢复严重受阻。 6.围栏封堵观音像 发生时间:2019年4月禁朝拜,9月围栏封堵,持续近3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申诉无依据执法、要求恢复开放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观音像限制措施合理、未影响公园经营。
事件事实:观音像属于公园联合开发合同明确约定的核心项目,是景区标志性景观与核心吸引物,镇政府在2019年4月突然禁止游客朝拜、同年9月用围栏封堵,未出具任何合法书面决定与安全评估依据,也未与公园协商沟通,程序与实体均存在明显违法。该措施并非出于安全或管理需要,而是刻意采取极端限制手段,持续近三年未作调整,严重违背行政合理性与比例原则,直接导致公园游客锐减、经营受损,本质是镇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打压行为。 事件发展: (1)2018年观音山景区已累计投入建设超10亿,因为优美的人文景观,周到的旅游服务,入园游客信众超过135万,20年来超过1500万人次进入观音山景区及观音寺; (2)2019年的5月,公园按政府发布的《关于樟木头观音寺露天佛像开展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山顶观音广场的斋菜馆、工艺品店等店铺全面关闭并撤离观音广场; (3)2019年9月,强行围栏封堵;
(4)2020年3月16日,由政府敲定,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委会、观音山森林公园、黄淦波以及东莞市佛教协会共同签署了《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显示,由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资建造观音山造像的前期大部分工程,观音山森林公园、黄淦波出资完善了该观音造像莲花底座等后期工程,并至今一直由观音山森林公园负责管理和修缮工作,观音造像无偿捐赠给东莞市佛教协会; (5)2020年5月份,东莞市相关领导突然到访公园,在不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单方面粗暴宣称捐赠协议不合法,属于违法协议; (6)2020年6月份,东莞市相关部门领导让人发来新的“观音像解除合同协议书”,称原来签的观音像《捐赠协议书》可以不作废,签完新的协议后即可开放观音像;新协议的内容称,之前佛教协会和观音寺作为观音像的受捐赠方,现在不接受该观音像,要退回给观音山; (7)持续近三年,核心景观完全关停。 政府的违法行为: (1)随意使用公权力,无书面文件、无法律依据、无评估报告; (2)极端封堵、长期限制,摧毁公园核心吸引物; (3)拒绝沟通、拒绝纠正、拒绝说明理由。 后果:游客量暴跌、收入腰斩;核心文化旅游功能严重受阻。 7.2008年国庆前一天突然发文禁止公园一切车辆上下山,制造混乱 发生时间:2008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申诉程序违法、指出恶意制造安全风险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2008年国庆前要求观音山公园禁止一切车辆上下山是为保障游客安全,且从2021年起重大节假日会安排600多人值守维护秩序。
事件事实:2008年国庆假期前一天,镇政府突然发文禁止所有车辆上下山,此时公园已接收大量游客预订,来不及告知调整,同时公园市政供电被突然中断,办公、通讯及应急设备全部瘫痪,极易引发游客滞留、拥堵甚至群体性安全事件,此举并非出于安全考量,而是故意制造运营混乱。镇政府未提前与公园沟通核实、未制定应急预案,直接采取一刀切禁令,明显违背比例原则与法定程序,结合此前政府强行收回经营权失败的背景,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报复性打压,目的是在经营黄金期重创公园营收与声誉。此外,所谓“600余人值守” 纯属虚假陈述,实际节假日仅安排常规少量警力、消防与医护力量到场协助,属于政府法定安全保障职责,并非对公园的额外支持,镇政府将法定职责歪曲为扶持举措,意在掩盖过往违法行政行为。 事件发展: (1)2008年9月28日下午5点,樟木头镇党政办给观音山公园发送了一份镇政府文件,明确要求我单位为了安全,从国庆黄金周开始禁止一切车辆上下观音山;
(2)后续经观音山公园向上级部门申诉才恢复交通。 政府的违法行为: (1)以“保障安全”为借口,实施极端一刀切禁令; (2)不提前告知、不沟通、无预案、无应急; (3)2025年虚构“600人值守”,把法定职责谎称为“支持公园”。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为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并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 后果:年度经营黄金期有群众踩踏危机;声誉严重受损;游客安全被漠视,公园陷入舆情危机。另,群众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8.向刘志庚写信反映问题后遭恶意调查报复 发生时间:2009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申诉打击报复、要求核查调查合法性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对该问题仅以“建议依法依规反映情况”敷衍回应。
事件事实:观音山公园因遭受持续打压、经营权被觊觎、合法权益受损,依法向时任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写信反映相关问题,本是正常信访维权行为。但信件发出后不久,东莞市多个部门随即对观音山公园启动轮番、密集的恶意调查,调查无合法事由、无明确指向、无规范程序,明显带有针对性报复意图,目的是干扰公园正常经营、施压企业放弃维权。平安法治办未对 “写信 — 遭调查” 的关联性、调查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开展任何实质核查,仅给出程序性建议,答非所问、回避矛盾,属于典型的敷衍塞责、掩盖行政报复事实。 事件发展: (1)观音山公园依法写信反映其亲属到观音山公园欲强行抢夺观音山经营权的问题; (2)随即遭到多部门针对性、报复性调查; (3)2021年政府在会议中承认前领导刘志庚的腐败行为,并称“现在没有这种,以前是以前啊”。 (4)2025年面对中央巡视组的督查不核查、拒不承认。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对信访人实施打击报复式调查; (2)不说明调查依据、不告知理由、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3)仅以“依法反映”敷衍,不履行监督保护职责。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若属于上级和下级则转送,职责不明的由本级处理。 后果:维权渠道被堵;合法反映问题反遭打压;企业正常经营被严重扰乱。 (六)供电不足与基础设施违规穿越公园类 1.高压线违法架设、供电长期不足、户头挂镇政府 发生时间:2005年后架设持续至今 观音山公园维权:起诉、申诉违法侵权、申请增容、要求理顺户头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高压线路建设合规、供电保障正常。
事件事实:观音山公司1999年承包林地、2005年获批国家级森林公园后,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未征得公园同意的情况下,于公园范围内违法新增架设多条高压线路,部分线路穿越核心景区、砍伐林木、破坏山体生态,且部分线缆架设高度不足4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续新建高压线路工程未经合法审批便擅自施工,新征占用林地亦未履行法定程序,属于典型违法建设。供电方面,公园长期仅靠两台总容量630KVA的变压器供电,实际仅能覆盖园区约20%区域,其余80%区域需靠发电机自行供电,十多年来公司多次申请增容均被无理拒绝;更为不合理的是,公园全额投资建设的电力设施,用电户头却登记在樟木头镇政府名下,镇政府还借机要求公司签署违法协议、全额承担增容费用却不转移产权,公司拒绝后增容事宜再次被搁置。平安法治办刻意回避违法架设、供电不足、户头不公等核心问题,将违法侵权工程歪曲为民生公益项目,实质是掩盖供电部门与地方政府长期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事实。 事件发展: (1)1999年观音山公园与石新社区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书》时,公园范围内仅存在一组高压线; (2)2000年起,供电部门未经合法审批、违规新增架设6条高压线,且该等线路穿越公园核心区域,直接影响公园承包经营范围内约二千亩森林;
(3)2005年起供电局以各种借口拒绝供电; (4)2005年起市政供电仅覆盖山脚约20%区域,观音山公园发电80%; (5)2003年8月和2009年7月建设两处变压器; (6)2009年5月11日,观音山公园与樟木头供电分局签订了供电合同; (7)2003年起,原6条高压电线未经观音山公园同意、未经合法程序扩大范围新增架设高压电线,新旧总数达到8条;
(8)2021年政府表示历史高压线搭建程序违法,今后新建基塔,镇政府坚决不同意。认可用电需求合法合理,承诺认可承包前仅有1条高压线穿过公园的事实;承认卡壳原因是虽无法定但石新社区拒绝作为权属人提交申请;承诺三个月内完成供电批准手续。 (9)2025年8月在观音山公园的再三请求下,樟木头镇政府表示原则上同意观音山公园的变压器增容请求,要求观音山公园签署一份不合理不合法的协议书; (10)增容被长期刁难,户头挂在镇政府名下。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声称线路合规、供电正常,掩盖违法架设事实; (2)无审批、无补偿、无同意,强行穿越国家级公园; (3)要求企业全额出资增容,强占产权; (4)80%区域长期靠发电机,拒不履行供电义务; (5)承诺解决供电问题,但是承诺落空。 法律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核心法定义务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此前已存在的各类设施,均需重新核查、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要求。 后果:安全隐患巨大;经营全面受限,公园因需自行发电供电产生巨额人工、发电机购买、燃油购买等的费用。 (七)司法与执法官官相护类 1.法院在违建别墅相关行政诉讼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问题,三名法官对香港籍违建人士适用仅针对农村村民的法律条款,回避户籍关键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发生时间:2023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向法院起诉、检察院申诉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称违建别墅已有公正判决、已妥善处理。
事件事实:公园核心景区内存在多宗严重违建别墅,包括原石新村书记蔡树生违规毁林近6亩建设的别墅,以及香港居民余某、潘某非法买卖集体土地、通过欺骗手段骗取证件所建的“名门”“颐雅山房”别墅,均存在少批多建、非法占地、破坏森林植被等问题,且香港居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得取得农村宅基地,相关用地与规划证件本应全部撤销、违建应予拆除。但相关部门长期不作为,仅对围墙、凉亭等附属设施少量拆除,以影响主体安全为由暂保留主体违建,至今超六年未实质处置,被毁林地亦未恢复植被生态中国网。观音山公园多年持续举报,却遭遇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与樟木头镇政府相互推诿职责,历经多轮诉讼仍无法确定有效查处主体,法院裁判出现法律适用错误、回避户籍违法事实等问题,平安法治办以已有判决为由掩盖部门推诿、监管失职、违建长期存续的真相,完全未履行依法查处、恢复生态的法定职责。 事件发展: (1)2019年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仍然有争议,但是市自然资源局也已经于2020年复函确认别墅违建问题,起码证实超建面积问题属于市自然资源局的职责; (2)3名法官错误适用法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载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证实该条法条的适用主体是农村村民,且职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的适用主体是农村村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八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买卖的形式转让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处违建别墅的违建人和非法所有人是香港籍人余兴和潘宝燕,不属于农村村民,(2023)粤1971行初1261号判决中所适用的法律错误。(附违建别墅宅基地的买卖合同图片); (3)(2023)粤1971行初1261号裁定直接回避余兴和潘宝燕的户籍问题,明知其是香港户籍仍然强行适用不符合主体要求的法律; (4)(2023)粤1971行初1261号裁定全文未提及和认定主体户籍的关键事实,在法律适用上突破法定主体范围,直接援引仅适用于农村村民的法条规制香港籍人士,构成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5)2021年政府承认公园范围内存在违建、新坟、毁林未处理,并承诺会依法拆除、复绿、整治,不包庇。 政府与法院的违法行为: (1)政府拒不履行职责,拒不承认其职责,相互推诿; (2)政府违法将证件发放给香港籍人; (3)政府在庭审中掩盖其违法行为,纵容违建行为; (4)法院明知法律适用的主体不符仍然强行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载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八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买卖的形式转让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后果:非法违建别墅占据巨大的森林面积,以严重毁林为基础超建部分面积,破坏自然环境的同时摧毁观音山公园的护林成果。 2.东莞多个行政部门官官相护,对下属单位或关联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未履行监督纠错职责,反而模糊回应、隐瞒事实、否定诉求、包庇护短 发生时间:2006年至今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处理意见书》以个别行政判决、程序性回复掩盖系统性问题。
事件事实(包括但不限于): (1)镇政府和市政府违法强制发文抢夺经营权 (2)水利局极端行政,忽视企业权益与公共安全。 (3)镇政府操控石新社区诉讼,干预企业经营 (4)公安局滥用调查权,干扰企业正常运营 (5)自然资源局双重执法,标准不一 (6)水利局未科学认定安全隐患,实施极端行政 (7)林业局不履行毁林调查与复绿职责 (8)林业局不履行红线图提供与协调职责 (9)供电部门不履行供电义务 (10)相关部门在灾后不协助清理重建 (11)发改委长期拒调门票价格,忽视企业经营困境 (12)镇政府无依据限制观音像相关活动 (13)相关部门干预媒体报道与民主党派活动 (14)自然资源局与镇政府推诿违建别墅处理职责 (15)政府部门推诿公园自然保护地资质撤销责任 (16)相关部门在高压线与西气东输工程问题上相互推诿 (17)法院与行政部门在枉法裁判争议中责任不清 (18)3名法官明知法条不适用而规避关键事实枉法裁判 (19)1000人警力暴力压制企业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合理异议并非法拘留员工 多级多部门协同包庇、联手打压的典型官官相护,持续二十余年,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与生态保护。观音山公园完全有理由基于以上政府连续20余年的打击报复行为确认的一系列的行政行为证实各部门之间、上下部门之间沆瀣一气,各个机关因观音山公园是共同的针对对象而相互默许阻碍观音山公园的发展。 后果: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巨大,发展严重受阻,合法权益被过度侵害,行政压迫带来的压力巨大,营商环境被大肆破坏。 3.政府部门将“行政回复”“法院判决”异化为掩盖不作为的工具,表面程序合规,实质未解决任何核心问题,形成“踢皮球”恶性循环 事件发展: (1)从抢夺经营权未成功开始,到连续打击报复;从私下洽谈再到各个部门拒不承认责任; (2)政府随意使用公权力欺压民企,在造成诸多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失之后当“隐形人”,拒不承认其行政行为的迫害性,拒不赔偿错误行政行为的经济损失。 (3)观音山公园被全面、深入地被以政府部门为首的各个机关的打击报复,每一步都直指观音山公园的生存根本,观音山公园在违法行政第一时间维权至今,政府在与观音山公园的洽谈中明确表明其部门对观音山公园存在偏见和恶意,拒不配合完成法定应尽职责,将主观情绪凌驾于为人民服务之上。政府认为观音山公园的形象是“强势”,实则是政府针对观音山公园的合法合理诉求持敌对态度。 二、因政府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一)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政府违法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公园方产生的可量化、可核算的财产损失,涵盖生态资产损毁、经营成本增加、营收直接缩减、维权投入等多个方面,累计金额巨大且持续扩大,包括但不限于: 其一,生态资产损毁损失显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纵容、包庇毁林行为,允许高压线建设、西气东输管道大开挖等违法工程,累计造成毁林超1200亩,其中高压线建设毁林近100亩,西气东输管道施工毁林180余亩,村民毁林种荔枝超1085.91亩,这些被损毁的植被多为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属于不可快速恢复的生态资源,对应的林木资产、修复成本损失达数亿元。 其二,经营成本大幅增加,公园遭遇长期供电不足问题,地方供电局拒绝增容、不签订正式供电合同,导致全园80%区域无市政电力供应,只能依靠发电机维持基本运转,20年来累计投入的柴油采购、发电机维护费用超过2亿元,额外增加了巨额运营成本。 其三,因政府违法行政行为观音山公园须额外付出巨大的运营费用,导致巨额的经济损失。经营收入直接锐减,物价部门长期冻结公园门票价格,政府恶意干扰经营,如黄金周突然禁止车辆上山、台风后不允许清理修复,导致收入减少数万元。因违法工程未能开发运营项目收入等损失达数十亿元、因政府断水事件增加运营费用达数万元、因禁收门票导致减少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因围蔽观音像导致的门票损失达数亿元。 其四,维权与诉讼成本高昂,为应对政府违法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园长期陷入诉讼纠纷,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的多轮诉讼,以及举报、鉴定、信访等相关事宜,累计投入的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超亿元,成为一笔沉重的直接经济负担。此外,合法建设项目被严查停工造成的前期投入浪费,也属于直接经济损失范畴。 综上,观音山公园作为公园管理方和开发建设单位因违法工程架设占地等行政违法问题导致原规划的游客游玩项目未得以开展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承担巨大的用电费用、付出极高护林成本等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目前经济损失金额还在不断增加。 (二)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引发的连锁反应,虽难以直接量化,但对公园的长期生存与发展造成致命影响,涉及资产增值受限、融资能力丧失、发展权被剥夺等多个维度,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资产价值大幅贬值,作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4A景区,原本具备极高的资产增值潜力,但因政府违法行政导致的生态破坏、景观损毁、经营瘫痪,公园的整体资产价值断崖式下跌,原本投入超10亿元打造的景区,因产权被架空、品牌形象受损,资产估值大幅缩水,且无法通过合法融资、抵押等方式实现资产盘活,导致资产流动性完全丧失。 其次,发展权被彻底剥夺,政府相关部门长期阻挠公园总体规划修编,拒绝提供红线图、四至范围等基础资料,不配合勘界工作,导致公园的游客中心、步道、消防、科普等合法建设项目无法报批、全面停工,长达7年零发展,原本可通过升级设施、拓展业态实现的营收增长完全落空,错失发展机遇。再次,就业与周边带动效应萎缩,公园正常运营时可带动300多名员工稳定就业,同时辐射周边餐饮、住宿、零售等相关产业,带动上千人就业增收,但因经营瘫痪,员工就业不稳、大量流失,周边相关产业失去核心支撑,形成连锁式经济萎缩,间接造成区域经济发展损失。 此外,公园因长期断电、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突出,导致游客体验极差、投诉暴增,游客量持续流失,即便后续恢复运营,也需要投入巨额资金重塑口碑、吸引游客,这部分潜在的营收损失和运营成本,也属于间接经济损失;同时,政府拟违法撤销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资质,将导致公园丧失政策补贴、生态补偿等相关扶持,进一步加剧间接经济损失。 (三)名誉损失 政府违法行政行为不仅给公园带来经济损失,更严重损毁了公园的品牌名誉和社会公信力,这种损失具有不可逆性,对公园的长期发展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 作为国家级森林公园、4A景区,广东观音山原本凭借良好的生态环境、丰富的人文景观,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区域生态旅游的标志性品牌,吸引着全国各地的游客前来游览,也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随着政府一系列违法行政行为的持续发生,公园的品牌形象被破坏:高压线在核心景区密布、西气东输管道违规穿越、千亩林地被损毁,原本的生态净土沦为“违建聚集地”“坟地集中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生态定位名存实亡,导致游客对公园的认可度、信任度大幅下降,“生态优美、安全宜游”的品牌标签崩塌。 同时,政府部门通过操纵恶意诉讼、选择性执法、信息公开造假等方式打压公园,甚至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相关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部分不明真相的公众因政府行为对公园产生误解,认为公园存在违规经营等问题,进一步损害了公园的社会声誉。此外,政府拟违法撤销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资质,一旦实施,将直接导致公园的品牌价值归零,多年积累的品牌口碑、行业影响力彻底丧失,不仅难以吸引新游客,还会失去原有稳定客群,即便后续通过维权恢复资质,也需要长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重塑品牌形象,名誉损失的影响将长期持续。 (四)营商环境恶化 东莞市、镇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侵害了广东观音山公园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造成恶劣影响,形成了负面示范效应。 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民营景区,广东观音山公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开展运营,却长期遭遇地方政府部门的系统性打压:从低价强购未遂后的针对性报复,到产权被架空、经营被扼杀,再到选择性执法、恶意诉讼、打击报复,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无视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严重违背了“依法行政、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这种行为向社会传递出“民营资产不受保护、行政权力可以随意侵害市场主体”的负面信号,导致其他投资者对当地的投资环境产生严重质疑,不敢轻易进入当地生态旅游、文旅开发等相关领域,严重制约了当地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 同时,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如对毁林、违建等违法行为包庇纵容,对公园的合法诉求置之不理、超期不办,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得民营市场主体无法在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中开展经营活动,既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导致当地营商环境的口碑持续恶化。而因累计的错误行政行为的影响下,观音山公园后续的发展被笼罩在沉重的历史问题之下,未来的发展依然被不确定的行政行为阻碍的可能性极高,迎来恶劣的营商环境。 此外,公园作为当地文旅产业的重要载体,其经营瘫痪不仅影响自身发展,还导致周边相关产业发展受阻,进一步加剧了当地营商环境的恶化,不利于区域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也违背了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 三、企业正式诉求,恳请上级统筹督办化解历史积弊 (一)关于2021年会议事项的举报请求 1.责令市政府立即免费向观音山提供地形图、航拍图、村界与镇界矢量电子文件,限期启动并完成总体规划修编。 2.责令依法解决观音山正式供电,完成用电审批与接入,破除权属借口,落实法定供电义务,消除消防安全与森林防火重大隐患。 3.依法整治观音山景区内违规高压线、西气东输管线、从莞高速隧道及门楼金三角区域违法项目,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害、限期整改,依规落实管线迁改优化工作,并予以依法补偿,追责违法建设与监管失职责任,从严审批管控新增管线施工,守护景区生态与景观安全。 4.责令樟木头镇政府限期牵头划定公园红线与坐标界线,组织协商、依法裁定、明确权属,化解村企矛盾;全面落实“控违建、控乱建坟、控毁林”要求,废除选择性执法,公平查处所有违法建设、违规坟墓与毁林行为,一视同仁、依法处置。 5.依法为观音山员工澄清历史案底、撤销不当记录,协调解除媒体宣传限制,恢复正常媒体环境与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与品牌推广。 (二)关于其他问题请求 1.撤销各违法违规的行政文书; 2.责令相关部门依法重新调查观音山公园举报的核心问题,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观音山公园陈述申辩,作出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书面答复; 3.依法查处东莞市政府及下属部门来针对观音山公园的全部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撤销行政许可、滥用职权、选择性执法、打压民营企业等); 4.责令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对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资质的撤销程序,将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纳入自然保护地名单。 5.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民营经济促进法》及将要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等的相关规定,责成相关违法单位和责任人赔偿观音山公园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生态损失,并公开道歉。 四、经营困境及需民营经济法治保障诉求 2021年,相关部门针对观音山森林公园发展难题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作出郑重承诺:将优先解决公园总体规划修编、长期供电两大核心难题,并约定在两周内无偿向公园提供规划修编所需全套资料与图纸;后续分步推进违建整治、门票价格规范、高压线杂乱架设、天然气管道不规范铺设等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此次会议充分表明,当地政府对公园运营发展中遇到的历史行政错误、合理诉求及历史成因均有全面、清晰的认知,也明确具备相应处置能力与落地推进方案。 但自会议结束至今,长达五年时间里,当地始终未落实任何实质性举措,此前作出的各项承诺全部未能兑现,两大核心痛点及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均悬置未决,各类矛盾不断累积、损失持续扩大,严重影响公园正常运营。 为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2025年8月,我单位就包含上述会议事项在内的27项核心历史问题,如实向中央巡视组进行反映。而后樟木头镇政府针对相关问题出具回函,否认既定会议事实,与此前公开承诺、会议内容严重相悖。 现阶段,当地相关方形成统一处置口径:以“尊重历史”为由搁置所有历史遗留问题不予处置,秉持“只管新增”态度对新生问题敷衍应付。政府代表在2021年明确表示:因怀疑观音山公园凭借红线图依法维权而恐惧担责,即便诉求正当,各部统一绝不交付相关图纸资料的做法。该处置思路致使我单位多年来合理诉求始终无法得到回应,经营损失不断加剧,民营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观音山森林公园作为民营经营主体,长期依法合规运营。现特向贵局提交情况反映,恳请贵局立足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工作定位,依法介入核查本案相关问题,督促属地有关部门正视历史事实、履行既有承诺,依法妥善化解全部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已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同时督促属地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践行即将生效的《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治精神,纠正不当处置方式,规范行政行为,修复区域营商环境与生态保护秩序,切实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公平发展、合法经营的正当权利。 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保障均是国家硬性底线。二十余年堆积在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行政积弊与复合型重大安全隐患,是地方多部门长期履职缺位、权力失范的集中体现。企业相关诉求均有完整书面文件、官方复函、现场影像、司法文书作为佐证,多年向属地反馈始终仅获避重就轻、回避核心矛盾的制式答复,无任何实质性整改落地。 运营方表示,将全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实地勘验、档案调取、风险评估、案件核查等全部工作,期待上级发挥跨区域统筹督办职能,正视长期违法行政事实,从根源消除景区爆炸、山火、坍塌等致命安全隐患,足额弥补企业多年承受的各类损失,严肃倒查监管失职责任,同时完善自然保护地项目审批、行政执法制度,守住生态红线、公共安全底线与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权益,切实优化地方营商环境,避免同类行政乱象与重大安全隐患再度发生。 行文至此,时间已到了2026年8月,观音山公园被违法违纪侵害的二十多个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没有分毫的解决。是国家法律不健全?是党的政策没有指引?都不是,只是东莞官场长期宗派势力强大,上级相关部门没有狠下决心给予打击和重整,相信不远的将来随着“观音山”事件在上级的督办下得到彻底解决,东莞的法治水平和营商环境将会进入正常化的发展。 希望将来不是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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